许健律师亲办案例
按揭房屋的分割
来源:许健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8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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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,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。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,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,且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,离婚时对该房产如何进行分割?

许健律师:我认为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。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,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,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。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,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,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。如果机械地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财产性质的划分标准,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,只是因为购房人以外的种种因素导致房屋产权证书于婚后取得,因此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显然对婚前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。同样道理,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,由于房地产商的拖延导致房屋在婚后才得以实际交付,如果按照房屋交付的时间作为划分财产性质的标准,恐怕也很难达到公平的效果。另外,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按借款处理,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本意,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者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。故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,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贷所做的贡献,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,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。

  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,结婚时一般是男方负责买房装修,而女方的负责购买是家具电器。到了离婚时,男方所购买的房屋早已是天价,而女方所购买的家具电器却是日渐老化变得一钱不值。如果将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判归男方个人财产,仅对婚后参与还贷部分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,这将是对妇女及儿童利益的重大损害。那么,分割时考虑到房屋的增值,给予对方以适当的经济补偿,以便对方能够有条件开始新的生活,这是对双方都公平的一种做法,同时也是体现法律公平原则的一项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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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许健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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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309*********0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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